關懷與輔導

品德暨人權法治宣導


國民法官

國民法官制度將於民國112年(2023年)1月1日正式施行,從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,透過隨機抽選並經選任程序,抽選出6位「國民法官」及1至4位的「備位國民法官」。 國民法官與3位法官一起組成國民法官法庭,共同審理「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」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重罪,一同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,以及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。

《國民法官法》第3條指出: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,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,共同進行審判,並以庭長充審判長;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,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,資同以年長者充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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